波旁王朝的政体

尽管路易十四的凡尔赛宫拥有非凡的创造力和文化魅力,但法兰西国家远不是国王个人的创造物。它包括了权力仪式、传统、习俗和实践等多重要素,其中一些内容甚至可以追溯到克洛维时代,克洛维是墨洛温王朝法兰克人的领袖,公元496年在兰斯以罗马帝国继承人的身份加冕为“法兰克”的国王。例如,路易十四将个人生死与国家命运进行对比,他的言语就是后世对一个极其古老的基础性原则的致敬,即国王永远不会死亡。国王拥有两个身体,一个是他的肉体,另一个是仪式性的,前者虽然会腐烂和消逝,但后者则是永恒且常人无法触及的。在中世纪,人们通过为已故统治者制作蜡像的方式,传递“王之两体”的理论。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德]恩斯特·康托洛维茨:《国王的两个身体:中世纪政治神学研究》,徐震宇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起初,国家的仪式性事务是围绕这座蜡像继续展开的,而国王的继任者被隐藏起来,只有在前任国王下葬及其蜡像被销毁之后,新任国王才可以充分行使王权。文艺复兴以后,这种做法就被弃之不用,部分原因是它使君主制在权力交接的过程中变得脆弱不堪。更重要的是,“王之两体”理论中隐含的时间模式与路易十四的神话时代存在龃龉。在太阳王的身体政治中,只存在一种身体,那就是路易十四自己的身体,而这个身体所承载的王权礼仪制度和夸张的不朽修辞方式,远远超出了生物学时间的范畴。

波旁王室纹章

路易十四来自波旁家族,属于卡佩王朝的第三分支。987年,西法兰克王国绝嗣,于格·卡佩于格·卡佩(Hugues Capet,941—996),父亲是西法兰克王国的贵族和权臣“伟大的于格”(Hugues le Grande),987年经贵族和高级僧侣推选,成为法兰西国王。建立卡佩王朝。1328年瓦卢瓦王朝成立,直到1589年亨利·德·纳瓦尔亨利·德·纳瓦尔(Henri de Navarre,1553—1610),父母均是卡佩王朝路易九世的后代,原为新教徒,因继位改信天主教,1610年被狂热的天主教徒刺杀身亡。以“亨利四世”之名成为波旁王朝的首任君主。1560年以来,宗教战争一直困扰着法国,而转折点就是亨利四世成功终结内战,并通过1598年的《南特敕令》保证了法国境内的新教(或胡格诺派)少数群体享受宗教宽容的权利。亨利四世及其继承者——1610年至1643年在位的路易十三和之后的路易十四——接续了此前的政治传统,又带有波旁王朝的独特风格。波旁王朝的政治以确保国内安宁而深感自豪,同时又满怀斗志与决心地在海外进行国家扩张。这就需要与法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对手(尤其是哈布斯堡王朝)的武装力量相匹敌。哈布斯堡皇室的影响遍布欧洲,其成员中一位是西班牙国王,另一位是奥地利统治者,后者同时还领导着覆盖了日耳曼和中欧地区的庞大的神圣罗马帝国。

与瓦卢瓦王朝相比,这种对内安抚和对外侵略的双重任务需要王权更加集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波旁王朝从建立之初就致力于以“绝对”权力的名义使王权最大化。绝对君主的理论源自古典时代,但在宗教战争时期又一次出现。人文主义者、法学家让·博丹让·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代表作《国家六论》系统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等政治理论家大胆地宣称,统治者的“绝对”要求是摆脱政治和教派纷争周期性爆发的解决方式,不然这些纷争很有可能吞噬整个王国。博丹认为,法国国王在某种意义上享有绝对权力,因为统治者通过神的认可而“免除”了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绝对主义思想家指出,无论任何人的组织都不可能合法地挑战甚至分享君主权力。“国家利益”要求法国境内的所有团体和个人都应该俯首称臣,即使是像教宗和神圣罗马帝国这样的国际权威,也应当承认法兰西国王在本国领土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恰如亨利四世所指出的,法国国王是君权神授的统治者,他们“只向上帝汇报自己的统治”。Henri IV, cited in J. Barbey, Être roi. Le Roi et son gouvernement en France de Clovis à Louis XVI (Paris, 1992), p. 146.

波旁王朝的君主权力被赋予了一部分绝对主义光环,这正是王朝对“准神性”的诉求。同样,这不是路易十四的凭空捏造,而是建立在神权学说的基础之上,尽管神权学说的起源已经在中世纪的迷雾里消失不见,但它通过仪式扎根于法国君主的加冕礼之中。古代的加冕礼与主教的祝圣仪式非常相似,国王从而成为“外主教”和法兰西(或高卢)教会的领袖。因此,根据1516年法国国王与教宗签署的《博洛尼亚协定》,以及1682年《法国天主教四条》中被大大拓展的条款,国王对教会事务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对任命主要职位与处置圣俸的实际垄断。此外,作为“最虔诚的天主教国王”完成上帝使命的标志性符号,他还收获了拯救的恩典。君主们被涂上了圣油,据说这是在496年法兰克国王克洛维皈依基督教和受洗时由鸽子从天堂送来的。装在圣瓶中的圣油至今还奇迹般地保持湿润,它被安放于兰斯大教堂之内,而这里正是法国国王举行加冕礼的地方。据说,这种神圣的物质为国王赋予了治疗瘰疬(或被称作“国王之魔”)的神奇能力。国王在触摸病人时会说:“国王为你触摸,上帝为你治疗。”这足以带来治愈的奇迹。M. Bloch, The Royal Touch. Sacred Monarchy and Scrofula in England and France (London, 1973).档案留下了关于瘰疬病人等待国王加冕礼的可悲记载。例如,在1654年路易十四加冕后,近3000人请愿要求接受“国王的触摸”。从此,这项活动成为国王仪式性制度的一部分,有系统地得到实施和广泛宣传。注释13引用的著作已有中译本,参见[法]马克·布洛赫:《国王神迹:英法王权所谓超自然性研究》,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君权神授、绝对主义的法国国王声称享有一系列特权,他既不受臣民的束缚,也不为其他世俗权力所阻碍。这些特权具体包括:立法权(只有国王发布普遍性的法令,可以对战争与和平事务进行仲裁)、武装力量的垄断权、最高的司法权——其象征是国王有权在司法程序之外发布赦免令,并通过带有国王印章的“密札”密札(lettres de cachet),旧制度时期国王亲自签发的命令,无须经过司法大臣公署,而只经国王的秘书封印(cachet),名称即由此而来。地方官员可以凭此在未经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对个人实施监禁、流放或命人离开某地。18世纪后期这一特别做法受到广泛的批评(首先来自高等法院)。转引自黄艳红:《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页,注释2。随意逮捕和监禁他人。不过,这些特权不能被任意使用。例如,让·博丹就曾表示,国王的“绝对”权力受到上帝与自然法的限制。Bodin, 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 Book 1, ch. viii ( ‘De la souveraineté’ ).博丹将后者称作“惯例”,而16世纪末以来,这些惯例则更多地被称作“基本准则”或“基本法”。但是,它们并没有一个详尽或者一致同意的清单。其中一些惯例是关于继承的技术性观点,例如:王位世袭采用长子继承制,且国王需要是男性和天主教徒;在加冕礼上,国王宣誓需要强调的“基本法”包括维护正义、维护教会权利、驱逐异端邪说等内容。

18世纪末,法国革命者引入的成文宪法成为所有现代国家的准则,但在此之前,其他的“基本法”与其说是“法律许可”,不如说是习俗、惯例与程序——它们被时间赋予了神圣性,进而被嵌入仪式之中。“基本法”是灵活的、非正式的,但这也意味着它们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确实,政治生活包括这些实践和仪式的进行与解释方式,而它们似乎是合理合法的。

尽管主权被广泛认为是统治者身体框架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权力在社会实践中的存在更加分散。在波旁王朝的政体中,集中化与个性化的立法主权观念处于核心位置,但集体参与的复杂模式也对其产生了平衡作用。中世纪以来,法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等级社会”,也就是说,一系列复杂的机构和团体都在这个环境中享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有时,国家被描绘为一个“身体”,国王是它的头颅,而王国的其他要素也在这个有机体中同样发挥着作用。其他时候,国家被表述为一种庞大的“存在巨链”,这是一个复杂的、由高到低垂直分布的等级结构(组织),其中每一部分都享有由王室认可的“私法”(或者说“特权”)所赋予的权利。这些“身体”可能采用“等级”的形式:传统上,社会被分为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即不属于前两个等级中的人),每个等级都享有自己的特权。其他“结构”还有“领土单元”(省、市镇、教区)、专业团体(例如医学院或律师社团)、贸易团体(如行会)、机构(大学、医院、教区会、教堂分会等等)。在君主的全方位监督下,所有“结构”都有不同程度的自我调节权。例如,教士事务由教士会议教士会议(Assemblée du clergé),旧制度下法国教士的自治机构,主要处理国王征税事务,保障该等级的免税特权。管理,他们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城市中设立“市三级会议”,而许多省份则保留了“省三级会议”,尤其是在相对较晚加入法国的省份,例如1491年并入法国的布列塔尼。

17世纪时的巴黎高等法院

在波旁王朝的政体中,集体权利的渗透相当彻底,以至于国王直接管理的官僚机构都是由享有自我特权的团体构成的。例如,在一个特定的财政区内,有国家财政官员构成的财政法庭,而法官组成的团体也被视为一个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团体成员的权利包括将这些职位看作他们私人财产的可能。在16世纪至17世纪,捐官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其中充满了贪赃枉法的情况,国家公务员购买他们的职位,而作为回报,他们每年支付一小笔钱——“年税”抑或说“博莱特税”——就可以出售职位或者将之留给继承人,就像处理大块不动产一样。年税(annuel),1604年制定,使得官职持有者如果在将官职传给继承人40天内死亡,官职不致落回额外收入局,也被叫作博莱特税(Paulette)。转引自[英]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高毅、高煜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术语表”,第591页。这项制度保障了官职持有者的投入,从制度层面为国家带来了政治收益:它确保了定期向王室国库注入现金,也削减了达官显贵私相授受的空间。

一方面,波旁王朝巩固和支持了“等级社会”的团体主义模式;另一方面,它试图在团体主义的领域内强化自我权力。关于“团体主义”,可参见乐启良:《近代法国结社观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这意味着,波旁王朝需要与分散的“政治契约主义”传统作战——“政治契约主义”的传统在过去定期出现,与中央集权和主权不可分割的观念相互制约。由此,历史上出现了三个经常宣称自己拥有代表制功能的机构。其一,三级会议三级会议(États généraux),旧制度下法国民众响应国王召集而召开的会议。:1302年由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选举产生,并在此后长期存在。它既是全体国民不定期参与的会议,也是为领主提供建议的封建制残余。其二,显贵会议显贵会议(Assemblée des notables),国王召集,具有咨询性质,曾在1583年、1596年至1597年、1617年、1626年、1787年、1788年至1789年六次开会。:会议成员由国王从全部三个等级中亲自挑选,在国家遇到紧急情况的状态下临时召集开会。其三,巴黎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Parlement de Paris),1302年创设,法国最古老的“高等法院”。关于这一问题,参见[法]伏尔泰:《巴黎高等法院史》,吴模信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庞冠群:《司法与王权:法国绝对君主制下的高等法院》,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18世纪,类似的高等法院有十余个,此外还有大约相同数量的“高级法庭”There were ten parlements in existence on Louis XIV's birth: creations at Metz (1657), Besançon (1676) and Tournai (1686: changed to Douai in 1714) brought the number up to thirteen in 1715.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Bastia (1768) and Nancy (1775) were added. In addition, there were twelve cours des comptes and four cours des aides, sovereign courts dealing with financial issues.,但与巴黎高等法院相比,这些机构并没有那么重要,巴黎高等法院的管辖区域覆盖了大半个法国。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是所谓“穿袍贵族”中最有声望和最富有的个人,他们通过为王室服务而获得地位——与之相反的是“佩剑贵族”,他们的地位由军事能力决定。高等法院的职位是市场上卖官鬻爵程度最高的官职之一,其主要成员都由王公贵族担任,这也加强了高等法院在处理国家事务上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作为仪式性集会的“御临高等法院”御临高等法院(Lit de justice),国王在场的情况下,法律将在高等法院强行注册。转引自[英]威廉·多伊尔:《捐官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卖官鬻爵》,第591页。亦有学者译作“钦断会议”或“司法床”。颇受欢迎,而国王召集御临高等法院会议的目的在于表达自己针对国家事务的意愿。按照惯例,“高级法庭”拥有正式记录国王敕令的权利。如果“高级法庭”认为国王的立法行为违背了政权的“基本法”,他们也有权向国王发出“谏诤书”。

政治契约主义的衰落,在形式上表现在遍及公共生活各个领域的仪式之中。加冕礼上,国王加冕后通常会被带到挤满兰斯大教堂的人群前,以寻求他们对新君主的认同。当君主造访他王国范围内的城市时,在城门前举行的入城仪式上,也会有类似的契约性安排。通常情况下,这些盛况空前的场合,既是国王认可地方权利与特权的时刻,也是城市父老可以在国王脚下请愿的时刻。当时,法国有各种各样可以自我管理的机构和团体(如行省、城市、行会、专业团体等等),它们为内部成员的利益发声,当国王与这些组织进行交涉的时候,相关的仪式就可能没有那么庄严。在外省,这些仪式通常是由各地的行政长官主持的,他们来自最古老的“佩剑贵族”,并经过了国王的挑选和提名。

波旁王朝的政体旨在允许通过选举或提名代表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这种观念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追溯到波旁王朝成立之前。但此后,针对政体的挑战不断涌现,从亨利四世的统治时期,经过路易十三的心腹——枢机主教黎塞留与马扎然马扎然(Jules Mazarin,1602—1661),法国政治家,路易十四统治时期的首席大臣(1642—1661在任)和枢机主教。——在17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控制的行政机构,到1661年太阳王亲政以后,反对的情况愈发引人注目。对于路易十四来说,契约主义使人回想到宗教战争时期更加疯狂的行为。他还认为,在1648年至1653年间的投石党运动中,契约主义曾被叛乱者用作发动内战的理由;也正是在这场战争中,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与心怀不满的贵族达成合作,共同反对马扎然主导下的摄政委员会的统治。在此期间,《高等法院与巴黎市政府之间的合作协约》成为最臭名昭著的一本小册子。它持有鲜明的反政府、反马扎然立场,“宪法”关于宪法(constitution)概念的复杂性,参见黄艳红:《法国旧制度末期的历史话语与宪法概念(1750—1789)》,《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7期,第96—108页。不是国王与国民之间的结合,而是高等法院与巴黎民众的联合——对于高等法院的法官来说,这种想法太过激进,以至于他们自己都不敢承认。Contrat de mariage du Parlement avec la ville de Paris (Paris, 1649).

被描绘成朱庇特神的少年路易十四,寓意他镇压了投石党运动

尽管代表制的观念由来已久,而且得到了广泛传播,但太阳王所推崇的政治文化对此坚决予以抵制。相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此时的政治文化强调无休止地展现君主的盛大场面,通过对国王的身体进行周期性的、令人惊叹的“再现”,以争取所有人对国王的钦佩。1661年马扎然去世后,路易十四决定不再任命马扎然的继任者,转而选择自己亲自处理首席大臣负责的事务。对他而言,将权威象征个人化的举动具有极高的符号性意义。此后,路易只会听从自己的意见。他的财政权力不受其他任何团体的束缚——他一个人拥有了对全部国家开支的监督权和执行权。他效仿黎塞留和马扎然,建立了一个由部长和国务大臣组成的中央官僚机构,而不再依赖代表相互协商的契约性议程。在各个行省,他通过设立由国王任命、经过系统培训的“督办”一职,来制衡各省的行政长官、卖官鬻爵的官僚和下层团体这些违背国王利益的群体。

团体主义的“等级社会”提出的代表制诉求,在当时遇到了粗暴的抵制。1614年以后,三级会议就未曾召开;1626年以后,显贵会议也不再举行。省三级会议或是被剪除羽翼,或是被直接取消:在多菲内和诺曼底两地,省三级会议分别在1626年和1666年被迫停开;在阿尔萨斯和弗朗什-孔泰两地,省三级会议则分别在1683年和1704年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市三级会议受到政府监管的程度更加严重。国王入城仪式的举行频率迅速降低。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国君主相比,路易十四明显减少了巡视地方的次数。最声名狼藉的第一次入城仪式发生于1660年,在马赛发生了反对国王的叛乱之后,路易十四造访了这座法国南部的城市。他下令拆除了城市正门——其上刻有拉丁文的“自由”一词——并选择从城墙的缺口进入马赛。不同于以往入城仪式的惯例,路易十四没有确认和扩大当地的特权,而是下令在这里建造一座巨大的国家要塞,以提醒人们牢记新的特权等级。就在城市自由受到国王军事力量侵蚀的同时,巴黎高等法院提出的代表制诉求也遭遇了相当残酷的对待,特别是在投石党运动期间,巴黎高等法院就曾公开组织不合作的反对活动。重要的是,1665年以后,高等法院被严禁自称为“最高法院”,它们逐渐发展成为“高级法院”——从此,在法兰西的国土上,只有一个人享有对主权的诉求。从1673年开始,高等法院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力显著下降,它们只有在获得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抗议。正义的歌声失去了往日的光芒——在国王未能亲临现场时需要演奏的《感恩赞》,反而愈发占据重要地位。

在波旁王朝的政治文化中,另一个反契约主义的显著转折点发生于1654年。那时,路易十四的加冕礼打破了此前的传统礼仪,禁止普通百姓出现在兰斯大教堂内。虽然在仪式即将结束的时候,教堂正门被重新打开,人们获准进入教堂内部,但这只是为了让他们向新加冕的国王谦卑地跪拜行礼——整个仪式已经不需要获得平民的同意,也不需要他们全程在场。路易十四继续打破传统,拒绝在加冕后进入巴黎,投石党人的情结使他失去了对首都的信任。路易十四的仪式文化旨在让全国人民各居其位,牢牢守护在神圣的、人格化的绝对君主的主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