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 维权帮主编
- 801字
- 2022-07-29 17:31:39
“夫债妻还”有理吗?
现实困惑
男子刘某在与妻子沈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朋友申某借钱,都没有偿还。申某几次要求刘某还钱,刘某皆以没钱为由搪塞。申某无奈之下,转而向刘某的妻子沈某主张债权。沈某要替丈夫还钱吗?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法律中也规定了例外条款。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明确表示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对债务独自偿还,并且债权人也同意了的,另一方就不负有偿还的义务。或者夫妻两人在结婚前就约定好,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的债务个人负,该约定大家都知道,那么,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
此外,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特别指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存在虚构债务或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情形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刘某与妻子沈某不符合例外的两种情况,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对丈夫刘某的债务,沈某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